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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卫健委发布《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六版)》

      2020.02.28  分享到:  


      对比第五版,都进行了哪些修正?

      1传播途径:存在经气溶胶传播的可能

      传播途径将“经呼吸道飞沫和接触传播是主要的传播途径”改为“经呼吸道飞沫和密切接触传播是主要的传播途径。”“接触”前增加“密切”二字。增加“在相对封闭的环境中长时间暴露于高浓度气溶胶情况下中存在经气溶胶传播的可能 。”

      2临床表现 :重症患者还可出现多器官功能衰竭

      重症患者严重者除了“快速进展为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脓毒症休克 、难以纠正的代谢性酸中毒和出凝血功能障碍”外,还增加可出现“多器官功能衰竭” 。

      实验室检查,强调下呼吸道标本重要性,“为提高核酸检测阳性率,建议尽可能留取痰液,实施气管插管患者采集下呼吸道分泌物,标本采集后尽快送检。”

      3诊断标准 :取消了湖北省和湖北省以外其他省份的区别

      第六版诊断标准取消湖北省和湖北省以外其他省份的区别 ,取消了专门针对湖北的临床诊断病例,统一分为“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两类。

      第五版与第六版对比 ,右为第六版

      4临床分型:重型诊断增加了影像变化明显这一条

      仍分为“轻型、普通型、重型和危重型”,对动脉血氧分压(PaO2/吸氧浓度(FiO2)≤300mmHg1mmHg=0.133kPa)增加“高海拔(海拔超过1000米)地区应根据以下公式对PaO2/FiO2进行校正:PaO2/FiO2 × [大气压(mmHg)/760]”。

      将“肺部影像学显示24-48小时内病灶明显进展>50%者”按重型管理 。

      5鉴别诊断 :对疑似病例与其他病毒性肺炎进行鉴别

      按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轻症和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提出相关疾病的鉴别诊断 。

      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轻型表现需与其它病毒引起的上呼吸道感染相鉴别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主要与流感病毒、腺病毒、呼吸道合胞病毒等其他已知病毒性肺炎及肺炎支原体感染鉴别。

      强调“对疑似病例要尽可能采取包括快速抗原检测和多重PCR核酸检测等方法 ,对常见呼吸道病原体进行检测。”

      6病例的发现与报告 :疑似病例的解除隔离标准和解除隔离标准相一致

      删除“关于湖北省对临床诊断病例的处置要求”。

      删除“疑似病例”排除标准 ,疑似病例的解除隔离标准和“解除隔离标准”相一致。

      第五版与第六版对比,右为第六版

      7治疗 :试用药物中,增加磷酸氯喹和阿比多尔两个药物

      1. 根据病情确定治疗场所。删除“疑似及确诊病例”,改为“应在具备有效隔离条件和防护条件的定点医院隔离治疗,确诊病例可多人收治在同一病室。”

      2. 病毒治疗:删除“目前没有确认有效的抗新型冠状病毒治疗方法。”

      在试用药物中 ,增加“磷酸氯喹(成人500mg ,每日2次)和阿比多尔(成人200mg,每日3次)”两个药物。利巴韦林建议与干扰素或洛匹那韦/利托那韦联合应用。试用药物的疗程均不超过10天。建议在临床应用中进一步评价目前所试用药物的疗效。不建议同时应用3种及以上抗病毒药物,出现不可耐受的毒副作用时应停止使用相关药物。

      3. 重型、危重型病例的治疗。增加“康复者血浆治疗” ,建议适用于病情进展较快、重型和危重型患者。用法用量参考《新冠肺炎康复者恢复期血浆临床治疗方案(试行第一版)》。

      4. 其他治疗措施:将对有高炎症反应的危重患者,“有条件可以考虑使用体外血液净化技术。”修改为“有条件的可考虑使用血浆置换 、吸附、灌流 、血液/血浆滤过等体外血液净化技术 。”

      5.中医治疗 :推荐了“清肺排毒汤”

      临床治疗期推荐了通用方剂“清肺排毒汤” ,并分别对轻型 、普通型 、重型 、危重型和恢复期从临床表现、推荐处方及剂量、服用方法三个方面予以说明。

      同时 ,在方案中增加了适用于重型、危重型的中成药(包括中药注射剂)的具体用法。各地可根据病情、当地气候特点以及不同体质等情况,参照推荐的方案进行辨证论治 。

      8增加出院后注意事项

      1. 定点医院要做好与患者居住地基层医疗机构间的联系 ,共享病历资料,及时将出院患者信息推送至患者辖区或居住地居委会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院后 ,因恢复期机体免疫功能低下,有感染其它病原体风险,建议应继续进行

      2. 患者出14天自我健康状况监测 ,佩戴口罩,有条件的居住在通风良好的单人房间,减少与家人的近距离密切接触,分餐饮食,做好手卫生,避免外出活动。

      3. 建议在出院后第2周 、第4周到医院随访、复诊。

      来源:国家卫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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